010-5285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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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版2015文本,简称NCL(10-2015)。
本站商标分类表已更新至2015版本!
第五类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十四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二十二类
缆,绳,网,帐篷,遮篷,防水遮布,帆,袋和包(不属别类的);衬垫和填充材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十七类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第三十二类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第三十三类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四十四类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第四十五类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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