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285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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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版2015文本,简称NCL(1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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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组】 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牙、介及不属别类的工艺品
黄琥珀200005, 动物标本200006, 动物爪200010, 未加工的或半加工鲸须200018, 动物角200035, 仿制玳瑁壳200045, 牡鹿角200049, 裁缝用人体模型200064, 人体模型200064,珊瑚200071, 未加工或半加工动物角200074, 象牙棕榈200076, 玳瑁壳200089, 牡蛎壳200090, 海泡石200098, 未加工或半加工象牙200131, 风铃状装饰品200151, 珍珠母(未加工或半加工的)200153, 鸟类标本200156, 装饰珠帘200167, 动物蹄200179, 木、蜡、石膏或塑料像200187, 人造琥珀条200203, 人造琥珀板200204, 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200205, 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半身雕像200223, 贝壳200233, 木、蜡、石膏或塑料小雕像200239, 风铃(装饰)200268
    ※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C200022, 漆器工艺品C200023, 羽兽毛工艺品C200024, 软木工艺品C200025, 麦杆工艺品C200026, 水晶画C200027, 树皮画C200028, 泥塑工艺品C200029, 玻璃钢工艺品C200030, 树脂工艺品C200031, 树脂小雕像C200037, 具有造型的手提电话(装饰)C200038
注:
1.软木工艺品与2005竹木工艺品类似;
2.麦秆工艺品与2005草工艺品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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