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2856898
010-52856897
商标局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版2015文本,简称NCL(1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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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组】 消毒和净化设备
 (一)卫生间用消毒剂分配器110114,消毒设备110115,海水淡化装置110116,水净化装置110123,水过滤器110124,水消毒器110128,污水净化设备110135,饮用水过滤器110147,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110174,巴氏灭菌器110178,水净化设备和机器110206,消毒器110226,水软化设备和装置110243,非个人用除臭装置110275,油净化器110277,水族池过滤设备110307,游泳池用氯化装置110318
    ※矿泉壶C110028, 磁水器C110029, 污水处理设备C110030, 消毒碗柜C110031, 饮水机C110032, 化粪池C110052

    (二)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110324
注:
1.本类似群各部分之间商品不类似;
2.饮水机与1104 电热水壶,电热水瓶,电开水器类似,与第十版及以前版本1104 电热壶交叉检索;
3.跨类似群保护商品: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1106第(一)部分,1110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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