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2856898
010-52856897
商标局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版2015文本,简称NCL(1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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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1组】 烟草及其制品
烟草340003, 嚼烟340012, 雪茄烟340013, 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340019, 香烟340020, 小雪茄烟340025, 烟用药草*340028, 鼻烟340033,电子香烟340039,电子香烟用尼古丁替代液 340040
    ※烟丝C340001, 烟末C3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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