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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老干妈将贵州永红诉至法院--“老干妈”是口味标识还是商标使用?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贵阳老干妈公司)诉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贵州永红公司)“老干妈”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贵州永红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牛肉棒商品上使用“老干妈”字样,并赔偿贵阳老干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7.5万元。

  近年来,关于驰名商标淡化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此类案件中,复制、摹仿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并在不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引起了广泛关注。对此,专家表示“淡化式侵权”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口味标识引发纠纷

  贵阳老干妈公司为 “老干妈”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于2003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豆豉、辣椒酱(调味)、炸辣椒油等商品。“老干妈”商标曾在2011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多次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贵州永红公司拥有第4686272号、第10781638号、第3550793号、第5853924号的“牛头牌及图”系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肉食品。“牛头牌及图”商标曾在2010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2月,贵阳老干妈公司发现北京家乐福公司慈云寺店销售标有“牛头牌老干妈牛肉棒”的商品。涉案商品包装的正面上部标有贵州永红公司所拥有的“牛头牌及图”商标,中部印有“老干妈”字样。贵阳老干妈公司认为贵州永红公司、北京家乐福公司侵犯其驰名商标专用权,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贵州永红公司和北京家乐福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贵阳老干妈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牛肉棒上使用“老干妈”字样,停止以任何形式销售印有上述“老干妈”字样的牛肉棒;判令贵州永红公司和北京家乐福公司赔偿贵阳老干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余万元。

  贵州永红公司辩称,其自2014年开始购入贵阳老干妈公司生产的“老干妈”牌豆豉作为调料生产涉案商品,涉案商品包装使用“老干妈”字样并未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为了披露商品已真实添加老干妈豆豉油的合理指示,主观上没有攀附意图,客观上不会淡化“老干妈”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故未淡化驰名商标。此外,贵州永红公司认为其与贵阳老干妈公司分属于不同的行业,两者之间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涉案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不会挤压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原有消费市场,涉案行为也不属于识别性商标使用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上虽然印有“老干妈”字样,也确实添加了“老干妈”牌豆豉,但不同于“原味”“香辣”“黑胡椒”等口味,“老干妈”在现实生活中并非一种口味,也不是一种原料,而是贵阳老干妈公司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该公司具有唯一对应关系。因此不能将“老干妈”视为一个描述性词汇运用在涉案商品上。贵州永红公司将“老干妈”字样标注在涉案商品包装上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是消费者会误认为涉案商品上的“老干妈”字样所指向的是其与贵阳老干妈公司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贵州永红公司将“老干妈”字样标注在涉案商品上的行为,客观上已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系商标使用行为。因此,被诉侵权行为易引起消费者将涉案商品与贵阳老干妈公司之间搭建不恰当的联系,将涉案商标所享有的优良商誉投射到涉案商品上,故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此外,北京家乐福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该公司通过合法渠道取得涉案商品,故本案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涉案商品的生产、销售商贵州永红公司承担。

  据此,法院判决贵州永红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牛肉棒商品上使用“老干妈”字样,北京家乐福公司停止销售上述印有“老干妈”字样的牛肉棒;贵州永红公司赔偿贵阳老干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7.45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北京高院变更一审判赔额为17.5万元,并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

  驰名商标防止淡化

  近年来,关于驰名商标淡化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淡化侵权存在对驰名商标弱化甚至退化的可能性,该案中将商品描述通用化为一种口味名称,减弱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这类驰名商标的淡化侵权引起了广泛关注。

  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案中,贵州永红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为牛肉棒,与贵阳老干妈公司生产的调味品同为食品,两者的商品类别相同或者相似。贵州永红公司在涉案商品上标注“老干妈”字样的行为,试图把涉案商标“老干妈”解释成同“黑胡椒”“香辣”并列的一种口味描述,而事实上,“老干妈”并不代表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口味,“老干妈”是贵阳老干妈公司的驰名商标,“老干妈”本身所具有的显著性以及其所代表的贵阳老干妈公司长期经营使用所产生的商誉,不是一种食品口味的通用名称,贵州永红公司对“老干妈”的使用行为,显然存在对该驰名商标弱化甚至退化的可能性,将导致其通用化为一种口味名称,会减弱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据此,律师认为,若该行为不被制止,久而久之,“老干妈”作为驰名商标就可能演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消费者就无法对“老干妈”与贵阳老干妈公司进行唯一性联系。因此,贵州永红公司对“老干妈”的使用属于淡化式侵权行为,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

  此外,律师表示,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尽管可能发生在与驰名商标核定保护的商品不同类的行业中,但是淡化行为一旦发生,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将大为弱化甚至不复存在,其识别性也将深受影响,不能发挥区分商品来源、彰显商誉的功能,驰名商标的价值自然会受到严重削弱。为了避免涉案驰名商标“老干妈”最后淡化为一种通用的口味描述性词汇,有必要对该驰名商标作出反淡化保护。同时,律师建议,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应当珍惜和爱护自己的商标权。对于任何商标淡化行为,包括弱化、退化、玷污等使用行为均应当坚决通过司法、行政程序进行维权,以保护自身商标的显著性和良好商誉,防止出现原为商标的 “JEEP”“阿司匹林”后演变成商品通用名称的不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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