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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启商标评审案件“口审模式”

        为进一步推进商标评审便利化改革,规范评审案件口头审理程序,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商标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5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当日起开始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是一种不同于书面审理方式的案件审理模式,是对书面审理的补充。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商评委可以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决定对评审案件进行口头审理。 

  按照《办法》规定,启动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程序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启动口头审理;另一种是当事人向商评委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当事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的主体应当为商标评审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主体不能请求启动口审程序,请求的形式需为提出书面申请的方式,请求的理由应是对案件的有关证据存在疑问,认为有进行当场质证的必要并作具体说明。 

  据悉,评审案件申请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提出评审申请时或者最晚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评委提出;评审案件被申请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向商评委提交答辩书或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时一并提出。

  商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商评委将积极做好商标评审案件口头审理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及实施工作,包括口头审理场地布置、安保人员配备、口审工作制度制定、公告及通知程序的完善等措施,以便于口头审理活动的依法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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