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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关于国内注册商标不再通过书式申请出具注册证明的公告(2017.1.1实施)

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方便当事人,我局特公告如下:

  (一)取消《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原书式,国内注册商标(指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将通过档案查询的方式办理,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证明商标注册;

  (二)国内注册商标出具注册证明,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办理;

  (三)国内注册商标出具注册证明,可在商标注册大厅现场办理,也可通过邮寄办理,邮寄办理的,需在信封上标注“国内注册商标申请出具注册证明业务”;

  (四)国内注册商标出具注册证明的,通过档案查询办理,不收取费用;

  (五)指定中国的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商标注册人需通过委托代理机构填写新版《马德里国际商标出具注册证明申请书》的方式申请,申请书式可在中国商标网下载。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费用按照一个类别100元人民币标准收取。

  以上公告事项,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公告。
 
  商标局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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