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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请求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请求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有他人请求时,依法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行为。如果没有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会主动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当注册商标违反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第十二条时,或因商标注册人欺骗或技术不正当方式注册商标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理由与国家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理由相同。但是,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时,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理由就与国家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理由不相同。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为不是主动的,而是依他人的书面请求而为的。没有请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会主动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这里的依他人请求中的“他人”,不仅包括利害关系人,如在先的专利权人、在先的驰名商标权人,在先的厂商字号权人等,还包括非利害关系人(《商标法解释义》)。如前面讲到成都市工商局1999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OHIUM”(鸦片)英文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请求撤销的该注册商标,如没有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会主动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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