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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设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于1983年,它的任务是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裁决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案件不仅限于书面审理,还可以对部分案件实行公开评审。其主要职责是:
①对国家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及转让等申请,应当事人请求进行复审;
②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商标撤销裁定、应当事人请求进行复审;
③对当事人提出的商标争议,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进行审理;
④依法参与商标确权的诉讼程序;
⑤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商标法事释义》)。
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新的《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案件不再享有终局裁决权,而是要接受司法的审查,即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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