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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立体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又称立体标志,是指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称为立体商标。对立体商标的保护,是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的一个内容。如1985年国家商标局曾以不接受立体商标注册为由,驳回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以其特殊的饮料容器作为(立体)商标注册的申请。
     以三维标志作为商标与我们通常所见的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一样,它是以一个立体的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以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容器上或其他地方。如有的企业以特殊的商品包装、容器等作为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如四川省古川酒厂就在2004年3月取得了以“古川纯粮液酒”的立体外包装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注册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三维标志都可以作为立体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二条对以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作了限制,该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状,不得注册”。根据该条规定有三种三维标志和形状不能作为立体商标注册。一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如通用的蜡烛形状、螺丝钉及书本的形状等;二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如剃须刀的形状等;三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轮胎的形状、玻璃容器如啤酒瓶的形状等。上述这些形状都是某种商品或者某类商品的通用形状,大家都在使用,不具备显著性特征,所以不能注册。
    目前,对立体商标进行注册保护的国家和地区已有80多个,法国是世界上最早(1857年)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立体商标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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