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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能否作为商标使用?


此类标志的使用和注册会妨碍有关国家使用其象征主权标记的权利,有损国家尊严,还会形成对这些标志的不公平占有。所以此类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因此,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由表示外国的国家名称全程或简称以及官方缩写构成,或由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的文字、图形等构成、如古巴、USA、法兰西共和国、瑞士等,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商标法》对此还作了例外的规定,即“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例外规定的理由在于,使用和注册已经过该国政府的允许,不会妨碍这些国家正常使用这些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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