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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民族歧视”是指对具有共同语言,共同经济生活以及共同文化人群的不平等看法,这种不平等看法在行为上容易导致对某些民族的伤害,因此商标法不允许使用和注册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商标。这一点对民族就是如此,对具有共同起源和共同遗传的人种或种族也是如此。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宪法也明确规定禁止民族歧视。
    这里的“民族”应理解为包括外国民族和种族,带有种族歧视的也在禁止之列。如我国早期曾使用过的“王回回”膏药商标,已被禁止使用。有些与民族或种族有关的文字、图形本身不具有歧视含义,但用在某些产品上就可能产品民族歧视的效果。如卫生洁具上印上“印第安人”文字标志。再如以“DWRKIE”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图形为黑人并标有“黑人”文字,国家商标局在审查时认为“DWRKIE”与“DRKY读音近似,而DRKY是歧视黑人的语言,汉语为“黑鬼”。故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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