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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这是《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仅仅是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构成,这种商标注册申请将不会被核准。
    这里所说的“商品质量”是指商品或服务的优劣。如以“一流”、“顶级”在商品和服务上作为商标注册,那你的商品就称为“顶级”商品,你的服务就称为“一流”服务,这显然是不行的;

“主要原料”是指商品中的主要成分,或主要的经加工或半加工的材料。如以“苹果汁、“羊毛”在饮料和服装商上作为商标注册,那你的商品就称为“苹果汁”饮料、“羊毛”服装,这样他人的在饮料上就不能使用苹果汁文字,即使就是苹果加工成汁的饮料也不能如此称呼,而你的服装并不含羊毛也可称呼为“羊毛”服装,这同样是行不通和不公平的。


“功能”是指商品或服务所发挥的作用。如生产止痛药品的就使用“止痛”作商标,生产铁打损伤药品就使用“活血化淤”作商标,生产补血药品就用“补血”作商标,生产除草剂农药的就永“草断根”、“草绝”作商标。这样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如哈药三厂生产的“扑雪”、“扑欣”口服液,尽管该药品的功能就是“补血”、“补锌”,但是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企业希望消费者知道它的药品功能,而又不能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故改为“扑雪”、“扑欣”,其读音相似;如用于治疗儿童感冒的药品使用“护彤”作商标,即隐喻保护儿童健康之意,且又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用途”是指商品或服务所适用的对象、范围等。如服装类商品上使用“男人”文字做商标,鞋类上使“童鞋”文字做商标,这样商标直接表明适用的对象、范围,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重量”指的是商品的轻重。如某商品用“5公斤”、“2吨”作商标,则该商标业绩是大家通用的名称,故不能起到商标应有的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所以也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再如黄金饰品申请注册“盎司”商标,将使他人在黄金类别的商品上不能使用黄金饰品通用的计量单位—“盎司”,这无疑是不公平的;


“数量”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多少。如禽蛋和袜子商品月“一打”做商标,而“一打”是禽蛋和袜子类商品通用的计量单位,所以这种情况和类似的情况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释义》)。
因此,禁止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文字、图形作注册商标,有以下两点理由:
①这些标志难以将不同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缺乏商标的本质特征(区别性),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②这些标志作为行业的共用标志,若作为商标注册,注册人将获得排他权,即有权禁止他人相同和类似商品及服务上使用。这对他人,尤其对竞争者而言,是显失公平的。


但是,上述标志如能于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颜色、数字等组合成一个整体,使得该标志的整体具有显著性,能够将不同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那么,该标志可以整体注册。如前面讲到的“咖啡”直接是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加上“雀巢”二字组成“雀巢咖啡”就可以整体注册。当然,“咖啡”二字不享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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