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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商标标志应根据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习惯来确定?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因此,如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应当重新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实践中,有企业感到当初申请的是组合商标,使用中感觉单用文字更方便和便于表达,于是把组合注册的商标拆开使用,有的商标当初是横排注册的文字,使用中感觉竖排更好看、方便,于是改为竖排使用;有的当初注册时使用的是楷体文字,后感觉还是使用行体文字活泼大方,于是更改;有的认为当初注册时指定使用的颜色是红色不好看,实际使用中改为绿色更好看等等。上述商标在使用中的擅自改变,就超出了商标法赋予的注册商标权利范围,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
    因此,在商标注册时就应仔细推敲和考虑,使用中确定横排文字的就按横排注册,如果觉得需要同时使用竖排文字的,就应将竖排文字再行注册。所以,企业应根据在实际使用中的习惯来确定商标注册的形式,一经注册后,在使用中不能擅自改变。当然,这里的“不能擅自改变”是指把改变后的商标仍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即标注R)时的规定,如把改变后的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即不标注R),则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但却存在侵权的可能,既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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