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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提倡企业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

    因为我国《商标法》在商标确权方面采用的是“注册原则”,既不论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通过国家商标局依法定程序核准注册,申请人就取得该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
    成都某特种玻璃厂1998年就开始在其产品上使用“宏港”这个商标,但一直没有进行商标注册。后来其中某合伙人离开后自己重新另起炉灶,并将“宏港”二字在特种玻璃这个商品类别上注册(当时还没有拿到《商标注册证》。该厂负责人说找到工商部门咨询,想知道怎样才能拿回他的这个商标专用权。大家知道未注册商标因为没有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所以也就不存在商标专用权,但是他这种情况可以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中的救济措施,即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刊登出来后的3个月内提出“商标异议”,因为他与注册申请人有这样一种特殊的关系,且他又使用在先,故有通过“商标异议”拿回商标专用权的可能。
   成都“王梅串串香店”(火锅餐馆)负责人王梅是从遂宁到成都打工的女同志,到2003年时,已用她自己的名字在成都市锦江区的华兴街开了8年的“王梅串串香店”,有最早开店的个人执照复印件。后来他人拿着餐馆类别的“王梅”《商标注册证》要求她撤掉“王梅串串香店”的招牌,如不撤就要打“官司”,王梅想不通的是她用了8年的“王梅串串香店”名,是最早使用,并且成都还有较高知名度。原来,王梅当初开火锅店时就取名“王梅串串香店”,并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但使用多年都没有作为商标注册。当她后来想到要注册商标,但办理注册手续一段时间后却收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并随通知书附有一份引证材料。她一看引证材料原来他人早她一个星期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和他都是家乡人并且彼此认识)。国家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的规定,驳回了王梅的注册申请。此时王梅向有关人士咨询,有关人士告诉她,你这个申请被驳回那就没有办法了,故使她从时间上丧失了“驳回复审”和“异议”这两个商标注册申请中的救济措施。王梅这种情况有两种解决办法:第一,她的招牌该商标注册人取不掉,因为它已经作为个体营业执照的名称向工商部门登记;第二,她虽然丧失前两个救济措施,但她其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及注册不当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两个真实的列例子告诉我们,企业一定要重视商标,要及时地把你已使用和将要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把商标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这两个例子的双方当事人都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且都在成都市的范围内,两个在先申请人在主观上都存在知道他人的在先使用权。因此,后者根据《商标法》有关注册申请的救济措施,有拿回自己商标权利的可能。但将花费他们不少的精力。实践中,如果两个申请注册人是外省的,双方之间没有这种特殊的关系,这两个商标外省没有知名度,则后者要拿回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如湖南湘潭市某食品公司曾开发出一种新的槟榔产品,产品取名为“嫩仔槟榔”,还设计了一个极具诱惑力的歪嘴巴标志,产品一上市就红遍市场,因而其他企业跟风而上,“嫩仔槟榔”和歪嘴巴标志很快成为该槟榔产品的通用名称和标志,因未进行商标注册,使最初的开发企业丧失专用权。再如,“农家乐”、“串串香”、已经成为成都地区特有的一种休闲娱乐及餐饮的代名词,人们一看到“农家乐”、“串串香”,就会想到他是哪一种休闲娱乐和餐饮形式,已很难为哪一家企业的休闲娱乐、餐饮类别独占使用。
    所以,企业一定要注册商标,就如同人一定要取名字一样。提倡企业要及时把你已使用和将要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以便受到商标法规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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