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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标

    因为这些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有损我国的国家尊严,并形成对这些标志的不公平占有(注册商标所具有的排他性),还会妨碍我国刑事管理国家特有标志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如外国人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容易使公众对使用这类标志的产品和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中央革命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标志性建筑物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由表示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或图案所组成,如“中南海”、“钓鱼台”、“天安门”、“人民大会堂”等名称和图形。
    如果商标由国名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组合,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并且不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则不适用本项规定。如“中华鼎”、“中华龙鸟”等则可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但是,如果包含国名的文字组合后没有产生其他特定的含义,其整体也就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如某公司申请注册“China  Star”(中国星)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向商标评审委员申请“驳回复审”又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申请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申请人又向北京市高院上诉,北京市高院2005年3月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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