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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标异议须知

一、商标异议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办理途径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三、办理步骤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拟写异议理由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
    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3、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
    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1、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具体要求
    1)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件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2)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3)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
    4)异议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注意事项
    1、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2、异议人只能对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3、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4、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5、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7、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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