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3.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4.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5.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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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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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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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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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