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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三年不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规定: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撤销三年不使用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剧增,可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少。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如查询到存在与拟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相同或近似商标已注册满三年且连续三年未使用,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请求,同时将自己拟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若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被撤销,那自己拟申请商标就可能被核准注册。

三、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所需文件
    1、商标撤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撤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

四、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程序
    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一年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审查、公告、核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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